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发布人:孟祥坤  发布时间:2022-11-09   浏览次数:373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维护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章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申诉当事人,包括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申诉人,是指与我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个人(以下简称“申诉人”)。被申诉人,是指学校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被申诉人”)。

第三条申诉人除行使学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第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严肃认真的原则;

(三)不重复申诉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申诉,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及时、适当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自愿调解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由分管工会工作的领导、党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申诉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若委员工作变动,应及时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当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申诉委员会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四)根据自愿原则,对申诉事项进行调解;

(五)制作、送达申诉处理意见书;

(六)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主要负责办理相关材料的接收、传递、记录、归档以及申诉案卷的保管和移交等其他具体事务。

第三章申诉范围与申诉程序

第十二条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本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认为被申诉人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主要包括职称评审、职务聘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评价、培训进修、民主管理、考核奖惩、工资薪酬、奖金津贴、解聘辞退、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对行政纪律处分(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被申诉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申诉程序含申诉的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

(一)申诉人提出申诉,必须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书一式两份交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时间、有关证据材料等。

(二)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分不同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诉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

2)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3)对于申诉理由和申诉要求不明的,要求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诉书,明确申诉理由和要求,申诉人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诉。

(三)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当在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根据不同情形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1)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

2)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建议有关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或管理行为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有关机构责令其重新做出相应的行为;

4)被申诉人的处理决定或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构撤销其原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要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取证,全面核实情况,听取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和理由。调查过程中的材料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第十六条申诉委员会委员参与内申诉案件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书,须由申诉委员会主任署名。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过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记载备案。

第十九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申诉人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处理的申诉如涉及个人隐私的,申诉人申请并经申诉委员会决定,处理过程可以不公开。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向本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侵害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侵害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