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发布人:郝允龙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次数:63

学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16〕36号)、《江苏省贯彻〈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党员领导干部还应当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具体时间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分会前准备、会议召开、会后整改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开展谈心谈话、撰写发言提纲、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整改措施、通报会议召开情况等主要环节。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

第七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由组织部门会同纪律检查机关、党政办公室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5日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应急管理厅党组。

第八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民主生活会前要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资料,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为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学习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或者委托组织部门,通过个别访谈、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广泛征求党员、师生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汇总梳理后,应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党委书记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等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或联系点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第十一条 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征求意见情况和上级党组织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党委书记要对每个成员的发言提纲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10日通知领导班子每位成员。没有特殊原因,领导班子成员不得缺席民主生活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会前要向党委书记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三章 民主生活会的召开

第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督导组组长讲话。

(五)党委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党委书记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受到诫勉谈话、接受谈话函询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只谈自己不谈别人的现象,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不搞一团和气。对意见较集中或重大的问题,必须详细说明,不能回避。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会后整改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目标、完成时限,报上级党组织。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应急管理厅党组。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主题、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及时归卷存档。主要包括:会议方案、会议通知、党员及师生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