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郝允龙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次数:468

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

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基本任务和要求:保守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消除泄密隐患,查处泄密事件,防范窃密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是学院负责管理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学院保密委员会成员:

    任: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任:副院长、纪委书记

    员: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人

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学院及院属单位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确定学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涉密人员培训,召开学院保密工作会议,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第六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各项保密工作的组织落实。学院保密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

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分别负责相对应领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处室负责人、各系部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保密工作首要责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起草制订本单位及重点部位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涉密人员。

第三章国家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八条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按照国家秘密事项的重要性及泄露后可能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个等级。

第九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二)上级下达的文件、资料等的原定密级。

第十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授权学院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解密的审核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部门)定密和密级调整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事项一经确定,根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执行。

第四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涉密人员进行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并将涉密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接受保密教育等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职或调离涉密岗位,应经学院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涉密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 涉密文件收发。外来密件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登记,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签收手续,并及时编号、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涉密文件使用。外来涉密文件的传达和阅读,由学院主要领导根据密件的密级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知悉人员范围。阅看涉密文件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得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阅办。绝密级文件,不准复制和摘抄;机密、秘密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填写涉密文件复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涉密文件存放。涉密文件必须存放于学院密码文件柜中。

第二十条 涉密文件归档。每年度需要归档的涉密文件应在次年初由涉密文件管理部门及时核对造册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涉密文件销毁。需销毁的文件和内部资料,由学院保密办公室集中办理登记清理,送往指定地点销毁。

第六章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程控电话、移动电话、复印机、胶印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等设备。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领导对本单位(部门)办公及通信设备的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对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及通信设备,均不得复制、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国家秘密事项并按上级要求需经密码通信设备传递的,坚持密来密复,严禁密电明复、明密混用。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不得使用密传。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移动电话和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将移动电话带入涉密会议的会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和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第二十七条 使用复印机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应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填写《复印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扫描仪扫描、存储涉密文件、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和工作纪律造成泄漏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制度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是指台式机、便携机,计算机存储设备是指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等,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为实现信息的共享、交流而建立的计算机网络联结及信息发布系统。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对计算机及存储设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及存储设备、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它公共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三十四条 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信息发布坚持“谁上网、谁负责”、“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任何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它公共网络传输、处理或存储。

第三十五条 信息上网发布,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第八章 教学(考试)保密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级各类考试保密和试卷保密室建设,严格试卷命题管理和试卷管理,切实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家、省统考课程试卷保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专车专人取送,并在取送表上签名;

(二)试卷取回后锁于试卷保密室或保险柜内,在需要并允许开封时,须有3名及以上责任人在场,方可开封;

(三)监考教师领取、交回试卷,应当场核查无误并签名;

(四)考后试卷检查无误后当场密封,并放置保险柜内。

第三十八条 学院课程试卷保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命题、签审、印刷、取卷直到开考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泄露;

(二)命题教师将试卷交教务处主任签审后,送教务处登记,并由送卷人、收卷人签名;

(三)教务处派专人负责试卷印刷工作,并负责整个印刷过程的保密工作;

(四)监考教师于考试前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并在考场当众拆封,严格核对数量。考试过程中,由监考教师负责试卷的发放、收回,并签字;

(五)考后试卷送教务处归档,并由专人保管,至少保存3年。查阅试卷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九章 科研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 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任务,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者有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他人利用或阅览时,须经科研处批准。

第四十一条 科研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等,未公布的统计数据、研究内容和文件资料等不准擅自扩散和公开,对外发表或交流之前,必须经科研处审查;有关研究成果的使用和去向要有严格限制,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

第十章 外事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接待外籍人员,既要友好热情,又要坚持内外有别。不该说的不说,不应参观的场所不安排参观,不该给看的文件资料不提供阅读,防止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失密。

第四十四条 出国(境)留学、进修和考察的人员,应由学院保密委员会安排专人进行保密教育;在国(境)外须牢记保密原则,切实遵守外事纪律。

第四十五条 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携带科技资料、电子物品、存储介质等出境,一律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等内容。

第十一 章会议保密管理

第四十六条 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具备保密条件、有利于会议秘密安全的会场。办会单位应当协同保密办公室对会场内外进行保密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出席、列席涉密会议人员名单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准记录或录音;需要新闻报道的稿件,必须送办会单位审核。

第四十八条 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涉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涉密会议应由办会单位安排专人管理会议文件和材料。与会人员对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本应妥善保管。会议结束时,要求收回的文件、材料要如数交回;允许带出的文件、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携带秘密文件外出的规定携带,回单位后交给文件专管人员按密级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涉密会议严禁使用无线扩音设备。

第十二章 档案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条 档案室(包括综合档案室、教工人事档案室、学生学籍档案室)工作人员非因工作,不谈论档案室内部情况和档案内容。对来档案室利用档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方能接洽。

第五十二条 负责调卷的人员,须根据利用者介绍信上所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档案,禁止对方阅览和抄录无关的档案内容。

第五十三条 根据利用者的要求,案卷必须借出时,应视档案的机密程度、数量、用途情况,分别送学院领导、档案室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四条 非档案室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第十三章 宣传新闻工作保密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外宣传的文件、材料,须由院领导签发后方可外发。

第五十六条 邀请、接受境外记者进行采访、录音、录像或者拍电视、电影等活动,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到我院要求从事上述活动的境外记者,不予接待。

第五十七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接受境外记者的采访、录音、录像等活动时,不得谈及国家秘密。对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一律拒绝。

第五十八条 对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负责人莅院视察活动,未经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报道;对境外人员的访问活动,未经院领导同意,不得公开报道。

第十四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五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学院内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最小行政单位或其绝大多数内设部门涉及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行政单位或涉及绝密级或重要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保密要害部位应当是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密品的专用、独立、固定场所。

第六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学院保密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院保密委员会通过。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及时调离。学院保密办公室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六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章 泄密、失密事件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凡发生泄密、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院保密办公室要会同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对发生的泄密、失密事件内容进行密级审核。事实查清后,由学院保密办公室会同保密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党纪、政纪和保密法律法规,对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