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人:郝允龙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次数:46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明确公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院党政公章、钢印,院党政领导签字章、方章,以及院内其他部门、单位的党政印章。院级公章、钢印和院党政领导签字章、方章由院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公章由归属部门保管。

第三条 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规范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公章监管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监管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学院各二级单位、处室及其他实体党政部门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依据学院机构设置文件统一审核,报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后刻制。印章刻好后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并留存印模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五条 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公章,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部门或单位公章,所在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印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院党委、行政印章由学院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二级单位、处室的党政印章原则上由各单位或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须将印章交部门负责人管理。

第八条 院级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学院党政办公室,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因特殊原因,印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需提交申请经分管领导书面批准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并按期还给专管人员。印章不使用时,必须锁于保险柜内。二级单位和各部门按照院级印章的存放和使用要求执行。

第九条 除学院党政办公室管理的公章外,各部门党政公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不得对外。严禁各部门使用部门和非法人单位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和非法人单位的印章对外签订协议和合同,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院名誉损害,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签章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使用本部门党政公章,须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各部门的党政公章管理出现违规情况,要直接追究公章管理人和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院级印章使用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 院级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控制范围、规格。严禁滥用公章发文、发函、出具凭证。

第十二条 使用学院各类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以学院名义发出各种公文、公函等必须填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发文纸》并经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签字;院级层面的证明材料必须填写经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批签字的《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用印申请单》,并到院党政办公室填写《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用印登记表》后,方可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属常规性工作,成批办理证书、证件等,需盖学校公章的,由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并经颁发证书、证件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十四条 需开具学院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院内各类人员,须凭所在部门的证明,方可开具院级证明、介绍信等;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证明。教职工因私需要学院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印章的,须凭有关部门的证明,并经单位领导分管领导签字,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办理。

第十五条 院长名章(签字章、方章)是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院长名章,须经院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使用。学院法人代表和院级领导名章的保管使用,按学院印章的保管使用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在使用院级印章时,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

本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用印申请单.docx

附件2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用印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