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郝允龙  发布时间:2020-11-28   浏览次数:22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统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统计基础工作,使之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更好地适应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计工作是指对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现状和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的数据收集、调查整理、分析研究,准确反映学校状况。

第三条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和整理学校建设、发展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反映学校在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利用统计资料和统计手段,开展统计分析和服务,督查学校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为学校科学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统计资料指以“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以及学校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表。学校各单位指学校所属各部门、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等。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统计规定和本办法,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数据、统计调查表,提供统计工作所需要的各类数据、各类信息,确保学校统计工作质量。

第六条学校积极推进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有计划地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和综合统计分析平台建设,加快实现跨部门、跨职能统计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不断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校长主管、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相互配合”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院内统计工作的管理网络。各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八条党政办公室统管学校信息统计工作,并负责对各部门的信息统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有关统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准确地完成《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以及上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的各类综合统计报表的填报任务,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专项报表的填报任务。

(三)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保存工作。

(四)组织指导各部门开展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和统计业务学习,对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统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统计业务培训。

第九条各部门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统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二)负责审查、汇总和报送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

(三)配合党政办公室完成学校综合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统计数据。

(四)对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发展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 及时上报本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分析报告,做好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条台账制度。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整体质量。各单位必须建立好本单位各类数据资料的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一条基础数据库制度。各基层统计单位要建立基础数据库,并根据数据变化及时更新,依据数据库提供相关统计数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归口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各职能部门的要求,严格执行统计归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审签制度。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综合性统计报表,由党政办公室组织各职能部门填报,各职能部门填报数据,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党政办公室汇总,编制完整报表并送院领导审核签发后报出;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对口统计报表,由对口职能部门负责收集、填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院领导审批后报出。凡以学院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报出前,需送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统一发布制度。为便于校内各单位对外公开使用和发表全院性的统计数字,学院综合统计数据由党政办公室定期向全校公开发布;对于国家文件正式批复的、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数据(如重点专业、重大获奖等),各有关单位应将批文及时批转党政办公室,或到党政办公室备案,由党政办公室适时更新、发布统计信息。统计数据一经公布,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各单位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各部门统计工作人员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填报数据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学校对拒报统计资料,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报送的统计资料存在严重错报、漏报、瞒报情况,统计资料丢失、损毁等行为,影响学校相关工作开展,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1.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严格遵守统计调查范围、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标准等规定,在报送期限内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各学校各单位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避免数出多门。

2. 有关报表要严格按照填报、审核、上报的有关程序。统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各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学校各单位应保持兼职统计员的相对稳定,如相关岗位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和调整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统计工作奖惩

第十七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或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一)恪守统计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二)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统计工作有关方面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除限期责令其改正外,由学院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一)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混乱,无原始台账记录。

(二)篡改统计原始记录、原始台账数据,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

(三)拒报、迟报统计数据。

(四)对外公布的学校院数据,未向学校党政综合办公室核实,口径不统一。

(五)有统计法规定必须惩处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