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人:刘新立  发布时间:2017-06-14   浏览次数:374

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等5个评价标准的通知
苏职称〔2017〕4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
现将《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告知省职称办。

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
                           2017年6月1日


江苏省本科院校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教师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及从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发展动态。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
(三)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指导过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同时,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2.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一项,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2项以上(排名前3)。  
4.入选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不断拓宽知识面,不断更新知识结构。
第十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其中1门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指导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二)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学过程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兼任过1年以上班主任、辅导员、导师等学生管理工作。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以教学为主的教师须为优秀。
(五)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以教学为主型教师
以教学为主型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或参与编撰正式出版教材一部,其中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
2.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法研究中成绩显著,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排名前3)或获得过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2)。
3.获省级以上教学类竞赛或校级教学类竞赛二等奖。
4.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省级奖励1项。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
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编撰正式出版的通用教材,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
2.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2)。
(三)科研为主型教师
科研为主型教师,系指本科院校中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专著,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同时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2.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排名前3)。
(四)社会服务型教师
社会服务型教师,系指高等学校中兼任科技开发、科研成果应用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职教师规定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两条中的1条:
1.结合科研成果推广、科技开发、农业技术推广、专家咨询和承担公共学术事务工作,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代表作3篇以上。
2.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
3.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在省内产生较大影响,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均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4条中的两条:
1.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2.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及技术改造或重点新技术推广工作,或主持省部级重点研究项目或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2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3.获得过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或获得过国家级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2项(排名前3)。  
4.入选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第十四条   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至少有1门为全日制本科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
(二)博士学位点或硕士学位点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硕士研究生,或协助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其他学科的教师,须指导过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成绩突出。
(三)教学成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前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经验丰富,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在开发学生智力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学法研究方面成绩突出。结合教学工作,进行科学研究,为所教的课程形成科学的体系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提高教学质量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在学科(专业)建设中成绩突出。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组织领导能力,具有学术带头人应具备的综合协调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积极发挥学术骨干的作用,有效地组织本学科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六)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善于言传身教,注意在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脚踏实地的务实精神,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树立远大理想。
(七)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
(八)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条中的一条:
(一)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高水平、有创见性的本专业个人学术专著(15万字以上)1部(或合著2部,其中至少有1部本人为第一作者,撰写部分总计在15万字以上,或主编全国通用教材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获市(厅)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项(排名前2)。
(四)发挥专业优势,从事科学技术开发、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推广或农业技术推广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排名第1);在政府政策咨询、智库建设、科学普及、在新闻媒体及网络上发表引领性文章方面的成绩显著,取得重大社会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七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十八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实验技术人员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实验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促进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实验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理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实验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工作的能力,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讲授工作,参加指导过学生实验、生产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效果良好。同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承担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护、检修,故障排除等技术工作;
(三)根据教学、科研工作要求,能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和零部件,改进有关仪器性能指标,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
(四)承担实验任务,独立拟订实验方案,独立承担实验室建设中的部分任务。
第八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三)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四章   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在教学、科研、实验技术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为优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3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实验师资格并受聘实验师职务1年以上,且在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技术中成绩卓著,有重大创新,对本学科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十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意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能制定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省级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五名),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厅)级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四章第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8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
(二)主持或主要参加省(部)级研究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工程的主体建设及技术改造、重大实验项目1项(前五名),或主持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工作以及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获得过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有获奖证书)。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第五章   正高级实验师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资格并受聘高级实验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具有丰富的教学、科研实践经验和突出的教学、科研能力,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业绩、成果要求
(一)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教学效果显著。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积极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科学技术活动等。高质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工作。
(二)实验、实习教学实绩突出。在教学过程中,掌握本学科发展趋势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不断改革创新教学内容,熟练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实验技术手段;注重对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的实验水平。需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中的一条:
1.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的优秀毕业论文奖、科技创新奖、学科竞赛奖或科技发明奖等;
2.指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三)在实验工作方面,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制定实验室建设中、长期规划的能力。
(四)能解决本学科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承担过本学科的重大实验工作。
(五)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二)、(三)、(四)条中一条:
(一)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或者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参加编撰通用教材1部,本人编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以上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以上在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三)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有获奖证书,排名前三)。
(四)成果转化工作实绩突出。利用专业优势,将应用型科研成果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并为国家或学校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转化方面的表彰,或获得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艺术学科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服务水平,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促进艺术学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本科院校在职在岗艺术学科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七条   能力业绩要求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全部讲授工作,有1篇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艺术创作活动、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综合考核在良好以上。
(二)有1年以上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经历(含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且考核合格。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学科、专业、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任务。
(四)任现职期间,须满足下列条件1-2中的一条:
1.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和第(1)——(4)条中的一条:
(1)参加编撰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公开举办过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3)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有证书)。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除具备第九条至第十一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1-5条中两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次以上。
第九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创作、实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过研究生、青年教师等。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3: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和第4-6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5.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
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学历资历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并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2.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4.主持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5.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专业理论要求
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工作,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第十五条   科研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1-3:
1.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3条和第4-6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4.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5.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6.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
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录音艺术、作曲、导演、舞蹈编导、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十七条   对在艺术表演、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全国最高级别的艺术展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申报人员,予以优先晋升。
第十八条   对从国内外引进、没有职称或越级申报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在满足本条件第三条前提下,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素质,促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在我省高等学校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师德规范,学风端正,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讲师职务。
第六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针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全面系统地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所带班集体积极向上,本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以上表彰或本人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为“优秀”。  
第八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二)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0年以上,担任讲师职务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管理工作成效显著。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积极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学生管理工作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至十二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教师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10万字,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25年以上,担任副教授职务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有2次为“优秀”。
第十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学科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较高,熟谙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具有较强的学生工作能力和水平,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以来,系统讲授过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良。
(二)指导、培训过辅导员,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作出突出贡献,是学校公认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带头人。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管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实绩显著。近三年内没有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生或同行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深入、系统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研究,起草过重要的学生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高水平的调研报告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三)学生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九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条和第(二)(三)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或大学通用教材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二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六至十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至少2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上。同时出版高水平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二)主持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教师获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二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我省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提高教育管理人员素质,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中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爱岗敬业,管理育人。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违背师德规范,产生不良影响者,延迟1年以上。
(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四)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相关规定,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国内外进修、社会实践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任务。
第三章   助理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研究员职务: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4年以上。
2.具有第二学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2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受聘研究实习员职务3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为助理研究员职务。
第六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一定教育管理专业知识,了解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一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本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二)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两年内未出现过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起草过有关管理文件、调研报告等。
第八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本职工作有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2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第十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成效显著。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二)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实践效果良好。
(三)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第十三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1篇在本学科权威性刊物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五章   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资格5年以上。
(二)不具备规定学历,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第十五条   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一)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较高,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成效显著。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二)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实践成效显著。
(三)管理工作实绩突出,工作经验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研究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二)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十八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至少有4篇发表在本学科权威刊物。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二)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本科院校申报人员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所涉及的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所涉及的任职年限、成果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