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01-18   浏览次数:397
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教师[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3个大类。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二、遵循原则 

  (一)坚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 

  (二)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三)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并有利于鼓励青年教师和优秀教师终身从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专家评审; 

  (五)推荐、评审不得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申请主体要求 

  (一)个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当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成果主持单位或者成果主持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具体工作安排 

  详见2014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附件1、2、3)。 

  联系人: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孙林 宋磊 

  联系电话:010-66097046 

  附件: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教育部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安排 

  一、评奖条件 

  (一)成果内容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创新性和推广应用效果好的成果。各单位组织推荐的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效果。主要包括: 

  1.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教学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3.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成果要求 

  申报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并经过不少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区、市)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为教材(包括电子教材)、著作等出版物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推荐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已经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 

  (三)成果形式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有关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软件)、论文、著作等。 

  二、申报程序及评奖名额 

  个人或单位申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应按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向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军队院校或者军人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向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此次拟评选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不超过45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50项,二等奖不超过400项。评选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受理申请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在教育部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限额数量另行通知)。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三、推荐材料 

  推荐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各一式三份)。推荐特、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或成果验收证明材料(一式三份)。组织鉴定部门应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军队有关教育主管机构。2012年1月1日后通过省(部)级及有关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鉴定或验收的教学成果,推荐单位可不再进行重复性的鉴定,但须将有关的鉴定书或验收证明按要求上报。 

  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教学成果参加过其他评比、评奖活动的,可一并提交鉴定、验收等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应完整、真实、规范。 

  请将与上述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材料,在职业教育教学与教材网(www.cvetm.com)进行网络申报,填报要求及表格下载详见申报网站。推荐特等奖、一等奖的成果,须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材料光盘(一式两份),并在网上填报视频材料相关链接地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的; 

  (二)不符合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对象、内容与时限的; 

  (三)成果持有人或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推荐材料以及规定的附件不齐全的; 

  (五)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评选方法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网络评审与会议答辩评审两个阶段。 

  网络评审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答辩评审的成果。 

  会议答辩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成果。投票须有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二等奖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一等奖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特等奖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投票专家同意。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小组提出的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议决定。其中,对拟授予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通过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审议决定。 

  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的获奖建议方案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五、组织机构 

  评审工作由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获奖成果、奖励等级建议,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按成果类别下设若干评审小组,负责推荐材料的评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日常工作。 

  六、异议处理 

  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实践时间与实践单位等持有异议,须在推荐成果公示之日起9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异议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办公室受理异议后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在1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裁决。 

  七、其他 

  (一)为方便工作联系,请于2014年1月29日前将《2014年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单位信息表》(见申报网站)寄到教育部职业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二)网络申报时间:2014年3月1日―2014年3月15日 

  (三)请各推荐单位于2014年3月20日前将全部材料寄(送)到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邮寄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邮编:100816 

  联 系 人:刘俊 联系电话:010-66096722 

  传真:010-66097344 

  E-mail:jxjc@moe.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