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2012年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2〕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我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评审条件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分院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三)关于申报岗位
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
1.评聘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是从事五年制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含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课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等。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对象为专职辅导员,即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的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及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3.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含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因工作需要,现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并一直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期内仍可申报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岗位仍为管理岗位或专职辅导员岗位。首次聘用期结束后,须按照所聘岗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关于同级转评
1.对于聘用在教师岗位、具有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同级转评为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后,才能申报本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级转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晋升高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
2.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按现聘岗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或专职辅导员岗,须同级转评成与现聘岗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申报现岗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管理岗位,可直接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在专职辅导员岗,可直接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关于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1.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副高级、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免考基础理论课程。
2.已取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基础理论课程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因转岗分别申报教育管理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不需再参加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3.具有思想政治教育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具有教育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职务,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可免考相应的基础理论课程。
(六)关于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70号)规定,对近3年高校从海外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或在海外从事过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计算机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关于申报人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
从2012年起,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教育管理研究),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由各分院组织进行。各分院须将申报人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年度上一年底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论文、论著代表作3篇(部)送3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其中至少2人为校外专家。申报教授的须由教授鉴定。申报人的亲属、直接指导教师和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的合作者均不得参加鉴定。
各分院要高度重视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根据规定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聘请与申报人专业一致、学术水平高、秉公办事、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确保鉴定质量,不得搞形式主义,不得在鉴定意见回收后重新鉴定或篡改鉴定结果。一经发现,鉴定意见作无效处理。
(八)其他
1.凡申报高校教师(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双肩挑”人员申报教师职务,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管理研究成果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3.教师任现职以来参加培训进修、在职攻读学位的,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4.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应扣除全脱产学习时间。
5.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之日以省教育厅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准。
6.在分院成立前,已评聘中专校教师职务的教师,在分院成立三年内(从成立之年算起)可直接申报高一级高校教师职务,三年后须先转评同级高校教师职务,再申报高一级高校教师职务。三年内高级讲师转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可不作要求。分院成立后,评聘为中专校教师职务的教师,不能享受成立前取得的中专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同级转评政策。
二、关于工作要求
(一)各分院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评审条件和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校内评审程序,确保评审推荐质量。要严把材料审核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规范齐全。凡不符合申报条件和政策的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得上报。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退回,当年不再受理。对弄虚作假或材料审核不严的学校,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申报人员必须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的人员,一经查实,省教育厅将取消其3年内的申报晋升资格,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三、关于评审材料报送
(一)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
(二)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和评审表第18页第十四项须经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我院。
(三)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请人员须填写《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一式8份,简表内容要与评审表一致,所有栏目必须填写,各分院填至民意测验情况一栏(民意测验人数应达到15人以上),后面部分由学院填写。
(四)学院代码为63,材料袋上单位应填写: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xx分院。
(五)各分院要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证书等各类成果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各分院须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上进行查询,申报人员论文查询目录经学校审核盖章后作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由申报人个人填写的栏目,必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逐件审核确认,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提供的代表作及成果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七)各分院要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认真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2012年可使用岗位数额统计表(见附件1),并与职称材料一并报送学院教学科研处。
(八)为确保申报材料的规范齐全和各分院之间的相互学习,今年采取分院之间互审材料,分批报送的形式,请各院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见附件2),将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分别汇总后报送我院教学科研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联系人:戴巧玲、联系电话:025—83335351。
(九)请各分院与南京师范大学高师培训中心(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逸夫馆一楼107室,联系人:周老师,联系电话:025—83714755)联系,购买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袋。
四、关于评审费
(一)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与往年相同,详见苏联院办〔200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2012年起,凡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经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未通过者,其所缴纳的评审费不再退回。
(三)各分院在报送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将评审费交(汇)至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
开户行:南京银行云南路支行
户 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帐 号:01490121050000133
附件:
1.江苏省高等学校2012年可使用岗位数额统计表(学院网站下载)
2.各分院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3.《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学院网站下载)
4.江苏省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学院网站下载)
5.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学院网站下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高等学校 教师职务 评审 聘任 通知
抄送: 江苏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人事局,有关部门。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2年3月2日印发
附件2.
各分院上报材料时间安排表
序号 | 学 校 | 报送时间 |
1 | 南京工程分院 | 4月5日下午报到,6日互审材料。 |
2 | 南京分院 |
3 | 无锡交通分院 |
4 | 常州建设分院 |
5 | 常州铁道分院 |
6 | 常州刘国钧分院 |
7 | 常州艺术分院 |
8 | 镇江分院 |
9 | 司法警官分院 |
10 | 扬州分院 |
11 | 徐州医药分院 | 4月9日下午报到,10日互审材料。 |
12 | 连云港中医药分院 |
13 | 无锡卫生分院 |
14 | 常州卫生分院 |
15 | 淮阴卫生分院 |
16 | 南京卫生分院 |
17 | 南通卫生分院 |
18 | 徐州生物工程分院 |
19 | 淮安生物工程分院 |
20 | 盐城生物工程分院 |
21 | 徐州财经分院 | 4月10日下午报道,11日互审材料。 |
22 | 徐州经贸分院 |
23 | 苏州旅游与财经分院 |
24 | 连云港财经分院 |
25 | 宿迁经贸分院 |
26 | 南通商贸分院 | 4月10日下午报道,11日互审材料。 |
27 | 扬州商务分院 |
28 | 连云港工贸分院 |
29 | 无锡旅游商贸分院 |
30 | 常州旅游商贸分院 |
31 | 无锡机电分院 | 4月11日下午报到,12日互审材料。 |
32 | 徐州机电工程分院 |
33 | 盐城机电分院 |
34 | 泰州机电分院 |
35 | 苏州分院 |
36 | 苏州建设交通分院 |
37 | 南京技师分院 |
38 | 淮安技师分院 |
39 | 常州技师分院 |
40 | 扬州技师分院 |
41 | 徐州技师分院 |
42 | 盐城技师分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