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2013年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3-07   浏览次数:483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联院办〔20137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做好2013

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各分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32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我院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评审条件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和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4个文件的通知》(苏职称〔200915号)规定条件。

其他人员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教授资格条件(试行)〉等138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032号)规定条件。

(二)关于岗位数额

各分院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要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三)关于基础理论课程考试

2013年起,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需提供基础理论课程考试成绩证明。

(四)关于教学科研成果审核

各分院要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论著、课题等成果的审核,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代表性成果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成果一律不得上报。

二、关于评审材料报送

(一)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律按规定要求准备。

(二)各分院应将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或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申报人员名册(纸质一份)盖章后报送我院,并申报人员名册电子版发至jxkyc1@163.com,其中评审表第18页第十四项须经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请人员须填写《江苏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情况简表》一式8份,简表内容要与评审表一致,所有栏目必须填写,各分院填至民意测验情况一栏(民意测验人数应达到15人以上),后面部分由学院填写。

(四)学院代码为63,材料袋上单位应填写: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xx分院。

(五)各分院要加强对申报人员的论文、著作、课题、获奖证书等各类成果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各分院须对申报人员的论文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上进行查询,申报人员论文查询目录经学校审核盖章后作为个人申报材料上报。

(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由申报人个人填写的栏目,必须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逐件审核确认,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申报人提供的代表作及成果截止时间为20121231日。

(七)各分院要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认真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2013年可使用岗位数额统计表(见附件1),并与职称材料一并报送学院教学科研处。

(八)为确保申报材料规范齐全,并促进各分院之间相互学习,今年仍采取分院之间互审材料,分批报送的形式,请各分院务必在规定的时间(见附件2),将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材料分别汇总后报送我院教学科研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2号,联系人:戴巧玲、联系电话:02583335351)。

(九)请各分院与南京师范大学高师培训中心(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逸夫馆一楼107室,联系人:老师,联系电话:02583714755)联系,购买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袋。

三、关于评审费

(一)申报或同级转评高校教师高级和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标准,与往年相同,详见苏联院办〔2005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各分院报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同时,请将评审费汇至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并注明“高校职称评审费”(开户行:南京银行云南路支行,户名: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帐号:01490121050000133)。

 

附件:1.江苏省高等学校2013年可使用岗位数额统计表

     2.各分院报送材料时间安排表

     3.江苏省高校教师、实验技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高、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要求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201337

  

 

抄送: 江苏省教育厅,各市教育局、人事局,有关部门。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33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