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职[2011]10号
关于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
有关奖励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完善职业学校毕业生直接升学制度,奖励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优秀选手,引导和激励广大职业学校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现对《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09〕49号)有关职业教育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政策
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优秀奖的考生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的考生奖励政策执行。
二、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模特选手享受政策
国家及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美容美发项目中,模特选手与技能操作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三、参加全国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享受政策
根据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要求,每年省赛后要新增部分项目省级选拔赛。参加省级选拔赛获奖选手与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享受同等奖励政策。
以上奖励政策从2011年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