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次数:463
关于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安监〔2012115

 

各市安监局,徐州监察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2〕5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将原一至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管理调整为一至三级管理,取消了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不再纳入行政许可项目,但仍是江苏安全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煤监局将进一步加强原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将其更名为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分别由省辖市安监局和徐州监察分局实行备案制管理,确保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办法》对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准入条件作了调整,对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作出了应具备相应作业类别专职教师和实际操作场所的规定。原一至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和承担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在资质有效期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有效期届满时,按照《办法》的规定重新认定;省局将尽快组织修订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细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机构资质条件,着重在机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所以及师资方面提高准入条件。各培训机构要认真对照新修订的认定标准,加大投入,配齐配强师资,确保硬件设施和软件水平达标。

三、《办法》将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调整至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管理,并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调整至二级安全培训机构。省局将在每个省辖市认定一个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请各市安监局指导辖区内办学条件好的培训机构按要求申请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职责分工,严格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制度,着重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督促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防止安全培训流于形式、走过场。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